通常,人的一生不會只待一間公司,換個三四份工作是很合理的。當你離開一間公司時留下什麼身影,關乎到你的歷史定位。俗話說:「上台容易下台難」,便是這個道理。你可能自行離職,留下瀟灑的背影;可能被資遣,留下火烤過的背影。另外一種情形則相對罕見──公司倒閉。這很難歸類為哪一種背影,我站著沒動,公司卻轉身離開,我只能無言看著他的背影。
我的第一份工作在一家知名證券公司,剛進去時它就處於經營權風暴當中。有另一家更知名的公司想併購,而它不依。對方不爽曰:「老子有房有車,你在那邊裝什麼清高?」語畢直接硬上,它抵死不從大呼救命,造成路人圍觀。大致是這樣的光景。
經營權割喉戰
關於經營權的爭奪過程,在此簡略解釋一下。由於我的法律常識並不突出,並且有些東西也是稗官野史,所以很可能講錯。不過公司都倒了,講錯也只是鞭屍而已,大家不要放在心上。
大家都知道,正常公司每年都會召開股東會。平常股東會不外乎公布一下股利發多少,有的小股東會鬧場,有的會獻花,嘻嘻哈哈便過去了。不過遇到經營權之爭可草率不得,會中選出董事,董事人數較多那方將掌握經營權。簡單說,假設有A、B兩個人爭奪經營權,A有25%的股份,B有30%股份,如果直接投票,B必然會拿到經營權。但,公司不只他們兩個股東,還有很多股份流通在散戶手中。因此,拿下這些散戶選票至為關鍵。
冰箱換委託書
要怎麼取得散戶選票呢?總不可能上電視打廣告說:「我是XXX,請散戶大大們攏來股東會嘎哇雞持後母後?」誰要鳥你啊?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向眾散戶徵求委託書。委託書就是「他委託你幫他投票」的意思,你當然可以投給自己,因此取得委託書等同於取得一票。
當時狀況是,意圖併購的公司已經拿到壓倒性的股權,投票下去完全以卵擊石,經營權岌岌可危。股東會在即,一到下午,所有人就像小蜜蜂一樣全體出籠,挨家挨戶採集委託書。不過散戶可不是吃素的,你要他的委託書,他就搶錢搶糧搶女人。由於情況危機,公司不計成本大放送,持股越多送越多。我聽說有位老奶奶要求一台電冰箱,牙一咬也送了。相較之下,買南亞的股票,你的委託書只能換到保鮮膜一卷,心都碎了。
股東會當日,對方自認為絕對多數,一副準備登基的模樣來到現場。沒想到我方突然從大衣裡拿出一脫拉庫委託書。對方嚇到六神無主:「你你你哪來這麼多票?」最後只得鳴金收兵,大敗一場,這件事讓我們保有三年經營權。以上雖然講得彷彿身歷其境,不過本人完全沒有參與,那是我進公司之前的事情。
股東會再次交手
倏忽三年過去,這三年,對方持續在市場上收購股票,拿到的股票已經足以將我們活埋。也就是說,這次即使送車子,都收不到足夠的委託書了。
第二次股東會之前,公司瀰漫著一股「不知道要做什麼」的氣氛,我的意思是,真的我每天去上班都不知道要做什麼。你想想看連委託書都沒得收的話,真不知道還能有什麼貢獻。於是我只能把所有網路新聞都看過,關心一下這個世界,如果能抓到錯字就更好了。
第二次股東會據聞相當經典,參與的人都讚不絕口,吵著要去iMax廳再看一次云云。當時太小咖輪不到我去,這可能是我在職場最遺憾的事情之一。早知道我就在三年內拼到主管,為了參與這場世紀盛會,很值得。
股東會當天,雙方精銳盡出,動員了幾百人在現場,不穿個球衣你都分不清楚誰是主隊誰是客隊。主席台前第一排坐著十數名陌生男子,經詢問後原來是公司「高層主管」,只是從來沒人見過,想必是高層到不行。高層主管們打扮相當入時,一律平頭,穿著絲質、會飄的襯衫,短袖居多。此外,另有十數名「臨時僱員」在現場,也是從來沒人見過,想必是臨時到不行。據說他們在接受公司聘僱之前,主要在碼頭工作,扛錨之類的。
關鍵時刻 齊來圍事
很快的,到了最關鍵的投票時刻。如果算票數的話,對方肯定把我們打趴。因此,我方只有兩個選擇:要不乖乖就範,要不就出奧步。我想為了這一天,對方不知道排演了多久,聲請法院限制,透過媒體放話。但最後他們還是被陰了,我們當然出奧步。
票已經投入票箱。此時,觀眾席突然有人舉手表示:「由於雙方還有官司在進行,XXX(對方) 的票有法律上的疑慮,建議主席先行不計票,由法院進行裁決。」主席一聽立即宣布:由於這位熱心小股東發言異常有道理,我方決定封存XXX方的選票,靜待法院裁決。大家定睛一看,這位小股東似乎是某位立委。
主席講完立刻開始計票,對方的票全部不算,只剩我方百分百投給自己的票。對方登時氣炸,全像梅爾吉柏遜一樣大叫 「freedom!!!」,並衝向主席台。此時,我方「高層主管」們紛紛發出清嘯:「衝啥啦!」、「謀哩係北安抓?」他們的聲音洪亮,在會場內杜比音效般環繞。而「臨時僱員」們更是在主席台前一字排開發出:「喝!」並將胸肌隆起,甚至順勢爆開上衣。以上描述真實性顯然有待商榷,我只是要表達當時的情境差不多是這個樣子。
由於對方來的盡是些律師或金融圈菁英等智將角色,比劃起來就像諸葛亮跟張飛單挑一樣,大概只有活活被打死的份。因此只能落得在台下吼叫,任由主席將董事監察一一選出。然後,一完事便無縫散會,人如潮水般散去。這件事的結局是,對方在杯盤狼藉的會場裡,宣布繼續投票,選出自己的董事監察。於是,當天主管機關收到兩份截然不同的董事監察名單,頗為頭大。
其實走到這個地步,我方等於贏了。因為事情鬧越大,牽扯越廣,就越難落幕。對方雖然自封為董事長,卻連公司都進不來。我們每天還是正常營業,只是門口多了一些黑衣人保全罷了。主管機關也沒辦法強制履行什麼,雙方官司太多,怎麼可能釐得清楚?
兩年後,由一名善意第三方出手,向雙方收購所有股份。簡單來說,原本那家不併了,換一家併。其實對我們來說沒有差別,反正都被煮熟了擺餐桌上,誰來吃有差嗎?結果折騰了半天,這家公司還是轉身離去。員工們則生死未卜,相關事宜,容我下篇再說分明。
封面出處: pac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