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德魯.鐸義格(Andrew Doig)
譯|李宛蓉
對大多數汽車製造商而言,安全不是頭號考量,很多安全設施都是可有可無,也很少針對汽車安全性做研究。可是1965年,來自康乃狄克州的32歲律師納德爾(Ralph Nader)改變了一切:他向世界上最有權勢的公司[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簡稱GM)]宣戰。
納德爾生於1934年,他是黎巴嫩移民,在普林斯頓大學和哈佛法學院接受教育。從年輕開始,納德爾就搭便車遊歷美國,親眼目睹過無數次車禍,因此一直對汽車安全(或者說是汽車欠缺安全)很感興趣。有一場車禍特別令他耿耿於懷:出事的車子時速僅有15英里,坐在車子前座的小孩在衝力下往前甩,撞擊前面的置物箱,置物箱的門剛好因車禍衝擊彈開,孩子的頭就這樣被硬生生切了下來。後來納德爾在哈佛法學院唸書時回想當初這樁車禍,進而思考車禍的法律歸屬問題。當時的主流意見是駕駛人造成車禍,所以是他的錯;納德爾不同意─他責怪設計車子的人。由於置物箱的門設計不良,缺少可靠的門栓,在意外中成了銳利的武器,害死了一個孩子。
納德爾的第一篇文章刊登在《哈佛法律評論》,題目是「美國汽車:為死亡而設計」(American Cars: Designed for Death),光是標題就足以說明他絕不妥協的行事作風,文章痛斥汽車製造商重視車子的外觀甚於安全。1964年,美國勞工部副部長莫尼漢(Daniel P. Moynihan)注意到納德爾的文章,他對汽車安全也有類似的興趣,1959年曾經親自撰文,題為「高速公路流行病」(Epidemic on the Highways)。1965年他聘請納德爾擔任勞工部的兼職顧問,請納德爾寫一篇報告,建議聯邦政府加強監管高速公路安全。可惜效果不彰。
納德爾為自己沒有能夠發揮影響力感到灰心,於是辭掉工作,著手撰寫他那本殺傷力驚人的書:《任何速度都不安全:美國汽車內設的危險》(Unsafe at Any Speed:The Designed-In Dangers of the American Automobiles)。納德爾寫好大綱和頭幾章之後,就開始寄給可能有興趣的出版社,可惜對方大多很冷淡,因為預料這本書賣不了幾本。有一家出版社告訴納德爾,會對這本書「感興趣的主要是保險經紀人」。最後紐約的出版商葛羅斯曼(Richard Grossman)找上門,表示他對納達爾以前寫的一篇關於汽車安全的文章印象深刻。葛羅斯曼想要出版這本書,但也懷疑書的銷路大概不會好。就像他在2007年說的:「那本書始終有個行銷問題:即使書中的每一個字都是真的,就算他所說的每一件事都令人義憤填膺,問題是人們會想要讀那樣的東西嗎?」
納德爾的書開篇就寫道:「半個世紀以來,汽車帶來死亡、創傷,還給幾百萬人造成最無法估量的悲傷與損失。」他指出既有的科技能夠使車輛更安全,但是汽車製造商卻不去利用,唯恐侵蝕他們的利潤。《任何速度都不安全》這本書特別強調,汽車上有製造商明知危險的無數個組件,包括:
(1) 廣泛使用鍍鉻的雨刷、方向盤、前車蓋、保險桿、儀表板,這種材質容易反射陽光,妨礙駕駛人視線。
(2) 從某些方向看不見汽車燈光,因為燈座埋在保險桿裡面,或是被車體的其他部分擋住而看不清楚。
(3) 有色擋風玻璃造成夜間駕駛困難。
(4) 排檔桿的配置缺乏標準化,尤其是自動排檔。當駕駛人買新車時,因為習慣舊車的模式,往往將「前進檔」和「倒退檔」弄反了。
(5) 儀表板設計沒有考慮到駕駛人萬一犯錯的情況。有一件車禍發生的原因,是駕駛人想要打開點菸器,卻把車前大燈關掉了,原來這兩個控制鈕長得一模一樣,而且兩個鈕的位置並排放在一起。
(6) 製造不良,欠缺品質管制。納德爾報告1963年針對32輛新車所做的測試報告,結果每一輛都有瑕疵,包括:漏雨、窗戶脫軌、門把掉落、分電盤蓋損壞、車速表指針歸零不動、座椅調整裝置失靈、點火電門鎖沒辦法鎖上、門關不牢、引擎漏油、方向燈打開以後關不掉、油量表不準確、前輪校準失效,還有像已故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Union)的布萊迪(Mildred Brady)所說的,車前大燈「瞄準的是地上,或是來車駕駛的眼睛,不然就是樹上的小鳥。」
(7) 車外尖銳突起的設計可能傷害行人,譬如1959年份凱迪拉克(Cadillac)的魚鰭式車尾,外型「詭異肖似劍龍尾巴」。紐約行人因車禍死亡的個案中,有25%肇事車輛在事發當下時速只有14英里,甚至不到14英里─所以才會有這個書名(《任何速度都不安全》)。被害人的身體被汽車的裝飾品、保險桿邊緣、尾翼和其他尖銳零件刺穿。行人被車子撞到時,保險桿的形狀沒有使受害人轉向避開,反而將他們輾壓過去。
(8) 儀表板邊緣銳利、堅硬,沒有襯軟墊,按鈕、控制器突出於外。
(9) 座椅安全帶只是選購配件。通用汽車的首席安全工程師甘德洛特(Howard Gandelot)辯稱安全帶沒有用,他說:「我很難相信座椅安全帶可以提供駕駛人更多保護,因為這種安全型方向盤就足以保護駕駛人,只要他的雙手握牢方向盤的邊緣,就可以利用它吸收能量的性能。」甘德洛特宣稱「駕車大眾沒興趣真正使用座椅安全帶」。此外座椅安全帶會限制駕駛人探身使用某些控制器,會弄皺他的西裝,還會帶來疼痛。
儘管這些汽車的問題都能夠矯正過來,可是納德爾的主要批判原因是汽車製造商的態度。他們找了一大堆藉口,解釋為什麼不應該把車子製造得更安全,他們宣稱發生車禍從來不是因為車子設計不良,而是因為「開車的人是瘋子」。如果肇事原因是機械問題,那是因為駕駛人沒有好好保養車子。汽車設計是由造型設計師決定的,而造型設計師只是順應消費者的需求罷了。如果為了阻止陽光刺激駕駛人的眼睛,就採用不會閃閃發亮的表面塗料,那麼肯定會引起消費者抗議,所以汽車製造商不能這麼做。有時候車子發生撞擊時,冒險跳出車外反而比留在車子裡更安全。不管在設計上做多少修改,也不管一般駕駛人願意使用什麼約束裝置(如安全帶),在車子發生撞擊時都無法確保人員安全。
納德爾指稱,車禍養活很多產業,醫療、警察、行政、法律、保險、汽車維修、葬儀等等行業,都因為車禍而欣欣向榮,反觀預防傷亡卻掙不到多少錢。利潤永遠是第一優先,哪怕利潤最大化意謂每年會有上萬人傷亡;總而言之,汽車製造商為了賺錢而殺人。「可是人類社會真正可貴之處,必須是事先防範事故傷害的作為,而不是事故發生之後再來收拾善後。」
納德爾的書把汽車公司高階主管氣得暴跳如雷,尤其是書中指名道姓打臉許多人。為了回應這本書,他們想了好幾招,譬如:
‧ 置之不理。這本書一開始賣得不好,所以負面宣傳可能慢慢就消失了。
‧ 承認過去犯的錯誤,從中學習教訓,然後開始製造更安全的汽車。
‧ 質疑這本書,因為它包含無數錯誤、不準確的說法和誇大其辭。
‧ 嘗試摧毀納德爾的信譽。他們可以竊聽納德爾的電話、雇用私家偵探調查他的財務狀況和私生活、打電話威脅他的朋友和家人,或者可以雇用妓女設局陷害他。
以上每一種方法都有助抹黑納德爾的名聲,損害他的人格和信用,藉此殺雞儆猴,不要妄想挑釁通用汽車公司。
結果他們選了最後那一招。
納德爾的書出版之後不久,就開始擔任民主黨參議員魯比科夫(Abe Ribicoff)的無給職顧問。納德爾告訴魯比科夫,他懷疑自己被人跟蹤。魯比科夫很重視這件事,於是開會調查這樁騷擾案件,地點選在美國參議院的會議室,而且現場有電視攝影機和許多記者。通用汽車執行長羅許(James Roche)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場,他被要求宣誓證詞無偽,只好被迫承認雇用私家偵探調查納德爾。魯比科夫生氣的說:「所以你們(通用汽車公司)雇用偵探,想要給這個年輕人潑髒水,抹黑他的人格,只因為他指出你們的汽車不安全嗎?」魯比科夫把通用汽車的報告扔在桌上,咆哮說:「然後你們什麼爛事也沒發現!」接下來納德爾在所有三家全國電視頻道的新聞上露臉,也登上全國新聞報紙的頭版。
這次宣傳的效果,讓《任何速度都不安全》這本書的銷售量飆升,由此可見葛羅斯曼和納德爾探聽過的其他出版社都大錯特錯,他們都以為納德爾的書缺乏商業潛力─沒想到得力於通用公司慷慨協助促銷,這本書成為1966年美國非小說類暢銷書。
納德爾控訴通用公司侵犯隱私,兩年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通用汽車賠償納德爾42萬5千美元,這是隱私權法史上最高庭外和解金。納德爾用這筆收入創辦「回應公義訴求之法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Responsive Law),該研究中心至今仍致力促進消費者權益。
納德爾的書來得很及時,他的讀者已經準備好傾聽,而政治人物也終於準備好採取行動。雖然1960年代車禍殺死的人沒有心臟病、癌症、中風那麼多,卻是44歲以下美國人的頭號死因。
另一個絕妙的觀念花了50年才徹底落實,那就是強制所有車主上路前必須先通過駕駛考試。以前往往是由賣車的營業員指點新車主開車,營業員不太可能會說:你車子開得不夠好,所以不能把車子賣給你。1908年,羅德島州(Rhode Island)率先要求車主必須通過考試才授予駕駛執照,那一年正是福特T型車上市那年。到了1930年,美國有32個州都要求必須取得駕駛執照才能開車,不過只有15個州強制車主接受駕駛考試。1959年,南達科他州成為最後一個強制要求駕駛考試的州,話又說回來,早期考駕照並不太困難。
到了1960年,汽車設計已經有了無數改良,加裝擋風玻璃雨刷、後照鏡、方向燈、可減少頭部受傷的頭枕、折疊式轉向柱(collapsible steering column)、液壓剎車、儀表板加裝減震墊,而且全部都是標準配備。最早使用安全玻璃製造擋風玻璃是在1927年,以防止撞擊時玻璃碎裂。1930年代,通用汽車開始做撞擊測試,觀察車子在不同速度下撞擊時,究竟會發生什麼事,後來測試中又加入假人。改良汽車和道路設計、駕駛人接受訓練顯然有效果,到1960年,車禍死亡人數因此大幅減少。
1950年代發明了許多更先進的汽車安全技術,包括安全氣囊、吸收撞擊能量的撞擊緩衝區(crumple zone)、碟式剎車。1959年,富豪汽車公司(Volvo)發明三點式座椅安全帶,肩帶呈對角線,膝蓋部分也設計膝帶,不過剛開始時是額外的選用配備,很少車主願意多花錢安裝這種安全帶。所以納德爾沒有挑剔汽車設計者需要更努力加強新的安全配備,而是指出技術已經存在,但汽車公司就是不肯使用。
1956年7月,美國國會針對交通安全召開第一次聽證會,不過接下來的10年並未達成多少立法和法規方面的成果。等到《任何速度都不安全》這本書出版之後,通用汽車的惡劣行徑曝了光,國會趁勢迎合輿論,堅決站在獨行英雄納德爾這一邊,對抗大惡棍通用汽車。
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國家交通與機動車輛安全法案」(The 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並由詹森總統簽署。這項法案要求汽車製造商採用安全標準,以減少民眾因為汽車的設計、建造或運作不良而發生車禍的風險。相關的「高速公路安全法案」(Highway Safety Act)也在同一時間通過,立法規範高速公路的設計,並成立「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Safety Bureau),負責落實新的法規。接下來官方強制汽車必須配備一系列安全裝置,包括方向盤和儀表板加襯墊、座椅安全帶、安全玻璃、後方倒車燈、緊急閃光燈。之後又陸續規定加裝安全氣囊、防鎖死煞車、車身動態穩定系統(electronic stability control)、倒車鏡頭、自動煞車系統。規定強制配備這些裝置意謂沒有汽車製造廠處於競爭劣勢,大約在相同時間,其他國家也採取類似的措施。
過去50年來,由於消費者和立法當局的要求,汽車製造商持續改良車子的安全性。他們的新發明包括慣性捲筒(inertia reel)安全帶、間歇式擋風玻璃雨刷、維持抓地力的循跡防滑控制(traction control)、頭枕、車內電子、電腦輔助設計與模擬、撞擊防護系統(目的是分散撞擊時的力道)、更堅固的鋼鐵和其他材料、盲點偵測警示系統(停車時利用照相機和動態感應器避免擦撞)、保持車子直線前進的自動駕駛系統、側面衝撞安全氣囊、防滑系統、行人偵測系統。全世界的新法都強制乘客坐汽車前座和後座都必須繫安全帶,並且舉辦更嚴格的駕駛考試。政府單位開始對所有汽車進行撞擊測試,發布測試結果,並且給車輛的安全性打分數。他們考慮行人可能被車撞的風險,也考慮駕駛人和乘客出車禍的危險。下一階段的進步,可能是可以互相分享資訊的自動駕駛車輛,甚至能檢查駕駛人是否打瞌睡。
外界批評納德爾的書不正確、不公平、錯誤連篇,這樣的批評也不是沒有道理,書中包含大量工程資訊,可能超過讀者所能理解,他指摘的某些車款甚至已經不生產了。此外這本書寫得不像文學作品,反而像法庭上檢察官朗讀的起訴書。這些都不重要,納德爾的目標是促使汽車製造商開始正視安全,不要再製造明知危險的車輛。自我約束不管用,所以必須透過立法來達成這個目標。就這一點而言,《任何速度都不安全》極為成功──這本書出版50年以來,納德爾啟發的新法律和政府機關已經防止350萬人因車禍而罹難。
後來納德爾繼續爭取消費者權利,資助其他消費者運動團體,包括「公共利益研究集團」、「汽車安全中心」、「潔淨用水行動計畫」。納德爾參加過四次總統選舉,成績最好的一次是西元兩千年,獲得2.7%選民投票支持。儘管成就斐然,還是有很多人痛恨納德爾,2005年,由15位保守派學者和公共政策領袖組成的小組,投票選出《任何速度都不安全》是19世紀和20世紀最有害的書之一,排名第22。
我猜納德爾根本不在乎。
(本文為《人類死亡史》部分書摘)
書籍資訊
書名:《人類死亡史》 This Mortal Coil: A History of Death
作者: 安德魯.鐸義格(Andrew Doig)
出版:時報文化
日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