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男子把不知情女性的臉剪貼到裸女身上因此被捕

自攝影誕生以來,男性就一直在未經女性同意的情況下,拍攝與製作女性的性剝削照片。

 

  深偽技術(Deepfake)可以違背別人的意願,把任何人臉放進色情影片裡,讓他們變成色情演員。根據《麻省理工科技評論》(MIT Technology Review)報導,這種技術違背了「其他服務從未越過的道德底線」。自2017年以來,使用深偽技術的色情影片充斥在網路上,研究估計有90%至95%的影片都是非自願性的濫用,而絕大多數的受害者是女性。

 

  然而,儘管深偽技術非常新,但違背他人意願移花接木製作色情影像這個問題肯定不是。自攝影誕生以來,男性就一直在未經女性同意的情況下,拍攝與製作女性的性剝削照片。儘管方法和手段可能有所變化,但利用照片和影像竄改的意圖從未改變。

 

  1830年代,攝影的發明徹底改變了肖像的本質。一個人的模樣變得更加栩栩如生,也更容易被拍攝、複製、操控與傳播。1888年,30歲的紐約專業攝影師格蘭奇‧布朗(Le Grange Brown)被指控在當地沙龍展示與販售「赤裸女性」的照片。布朗在各個社交場合拍攝了數百名上流社會年輕女性的肖像,然後把她們的頭剪貼到裸體女性照片身上。

 

  這個做法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

 

1890年代人像照片,非本案受害者。

 

  由於這起案件與其他備受矚目的事件,例如美國第一夫人法蘭西斯‧克里夫蘭(Francis Cleveland)未經授權的照片被用於藥品與煙草,社會開始討論「未經女性同意拍攝與使用照片」的問題。因此,在1888年,一項「保護女性」的法案被提交到美國眾議院,禁止在未經女性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女性」肖像用於廣告與商業。然而,這項提案遭到專業攝影師的強烈反對,最終未能通過。

 

  1890年《婦女家庭期刊》(Ladies Home Journal)的一篇文章警告:「雖然絕大多數的男性專業攝影師具有榮譽感與責任感,但女性應該清楚知道,當她們委託的人擁有底片時,(如果他想這麼做)他就能利用這些底片來達到卑鄙的目的,為她們帶來極大的恥辱。」

 

  1880年代,隨著紐約企業家喬治‧伊士曼(George Eastman)發表柯達相機,未經許可拍攝與使用女性照片的現象進一步加劇。輕巧、容易上手、價格便宜的柯達相機,將攝影變成普通人都能進行的「娛樂消遣」。由於它的設計有如「偵探相機」能輕易地隱藏在被攝者的視線之外,進而導致了偷拍的盛行。

 

  報章雜誌把攝影比喻為狩獵,並將業餘攝影當成具侵略性且男性化的愛好,一則廣告宣稱:「對於那些使用柯達相機狩獵的人來說,這場遊戲沒有規則。」

 

  通常都是男性拍攝非自願或毫無戒心的女性照片。1889年《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形容業餘攝影師為「年輕的攝影騎士」,而漂亮女孩則是他們眼中的「天生獵物」,文章寫道:「如果他被年輕女士拒絕了,他很可能趁她沒有防備的時候,為了洩憤而想盡辦法偷拍她。」

 

1850年代的情色攝影。

 

  1890年,喜劇歌劇明星瑪麗恩‧曼諾拉(Marion Manola)在百老匯演出時,被劇院經理與專業攝影師偷拍了一張照片:她身穿一件在當時算暴露的緊身衣,而這張照片後來變成了一張色情明信片。曼諾拉隨即將他們告上法院,因為她不想被當成人們的性幻想對象。

 

  同年,法學家撒母耳‧沃倫(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發表了一篇具里程碑意義的論文,提出了「隱私權」的法律概念,並以曼諾拉的案件為例。1903年,由於另一起涉及未經授權使用女性照片的案件,紐約立法機構頒佈了美國乃至整個普通法世界(包括澳洲和英國)的第一個隱私權法案。

 

  男性對女性形象的性剝削不僅出現在網路、應用程式與智慧型手機上,這是一個存在已久的文化問題。法律——例如隱私權與相關法律——雖然能為受害者提供補償與伸張正義,但在男性出於報復、怨恨、滿足或利益等目的而擅自使用女性身體的意識被解決之前,這個問題只會隨著下一個新的技術而進化或變異。

 

 

原文出處:Conver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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