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年,13歲的湯瑪斯‧克利夫頓(Thomas Clifton)從文法學校回家的路上遭到綁架。
綁匪是誰呢?答案是倫敦娛樂圈的兩位大人物:皇家教堂兒童合唱團的團長奈森尼爾‧賈爾斯(Nathaniel Giles)與黑衣修士劇院的監製亨利‧埃文斯(Henry Evans)。他們打算透過綁架的方式,強迫湯瑪斯加入伊莉莎白時代的戲劇界。他們遞給男孩一部劇本,威脅如果記不住台詞就會處罰他。
賈爾斯和埃文斯絲毫不掩飾罪行。當湯瑪斯的父親發現時,他們不但嘲笑他,還聲稱他們完全有權利抓走他的兒子。
從某方面來說,綁匪的說詞沒有錯。賈爾斯作為皇家教堂兒童合唱團的團長有權抓走湯瑪斯,因為伊莉莎白女王曾經准許他「在所有大教堂、學院教堂、教區教堂、小禮拜堂或任何地方,只要他或助手認為有歌唱天分的孩子就能直接帶走……。」在此基礎上,賈爾斯握有皇室授權的特權,可以任意把全英國教堂合唱團的優秀歌手帶走送往首都,因此綁架湯瑪斯完全「依法有據」。
這項特權是為了確保英國國王或女王能享受到國內最有才華的歌聲,但賈爾斯和埃文斯卻把這項特權視為賺錢契機——他們把合適的孩童送上黑衣修士劇院的舞台,並從焦急如焚的家長那收受賄賂。詹姆斯‧福斯(James H. Forse)在《藝術模仿商業:伊莉莎白時代劇場的商業和政治影響》(Art Imitates Business: Commercial and Political Influences in Elizabethan Theatre)寫道:「面對資金短缺,400英鎊的債務可能使整個劇場被沒收,迄今為止的投資將付之東流,他們想盡辦法把皇室委託變成現金……許多父親和師傅只能無奈地順從,掏錢『買斷』兒子或學徒的『合約』,埃文斯得以讓黑衣修士劇院重新開張。」
然而,賈爾斯和埃文斯這次犯下了致命的失誤:選擇湯瑪斯‧克利夫頓下手。不巧的是,湯瑪斯的父親是一名貴族,他動用關係將案件提交到星室法庭 (Star Chamber Court,君主專門對付異議者的法庭,兩造無權聽審也沒有普通法庭認可的權利,一切悉聽法官的自由心證)決心討回兒子。此外,湯瑪斯本身不會唱歌,讓賈爾斯和埃文斯很難證明綁架是為了女王的合唱團。
賈爾斯和埃文斯最後輸掉了官司,埃文斯被迫離開倫敦,賈爾斯的下場還算好;他的特權在1626年獲得延續,但附加了一個限制:被他抓走的孩童不能從事「喜劇演員或舞台劇演員」,因為「那些歌頌全能上帝的人不應該被訓練或雇傭進行這些淫穢且褻瀆上帝的活動,這不合適也不體面」。
這起案件是一次例外而非常規,也是皇家授予的特權被挑戰的罕見時刻。因為如果湯瑪斯真的很會唱歌,那賈爾斯和埃文斯未必會輸掉官司,他們所做的一切(綁架和暴力脅迫)在當時是完全合法的行為。
要理解這種事情,就必須先知道伊莉莎白時代的人們如何定義「童年」。學者謝札娜‧瑪穆吉(Shehzana Mamujee)寫道:「早期社會的服務、印象和學徒制慣例把孩子當成父母與師傅之間的交易,把一個人的所有權轉移給別人。孩子被視為商品或財產,他們的存在是為了社會目的或商品價值而受教育。」
從很多方面來看,一個人是不是「小孩子」是權力的問題,而不是年齡。只要家裡有錢有財產,你從12歲就可以投票,年輕的貴族和地主被選為議員也非聞所未聞的事情。另一方面,學徒必須一直聽命於師傅直到21歲。如果你被當作一個孩子,就要受到別人的控制。
與此同時,君主被認為是整個國家的父親,臣民永遠是「小孩子」。這種觀念造就出荒謬的情景,即使是堅定的王權捍衛者羅伯特‧菲爾默(Robert Filmer)也坦承:「許多孩子在繼承王位後,便自動享有父親的權利,淩駕於許多白髮蒼蒼的人之上。」所有臣民在君主手中都是可交易的「商品財產」,因此根據簽署伊莉莎白女王名字的皇家特權令,在路上隨便綁架一名孩童還真的是合法行為。
原文出處:J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