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是一個生活在1971年的美國女性,你不能做的事情比想像中還多,譬如不能自己辦信用卡、不能一邊懷孕一邊工作,不能進入常春藤盟校讀書。
不過這也不是說其他國家的女人生活就有好到哪裡去。若提到1971年的台灣,大概已經很少人記得一度淪為政治犯,但後來出任副總統的呂秀蓮女士其實曾經是第一群開始真正推動女性運動的知識分子之一。當時稱為「新女性運動」。在那個時候,台灣不僅限制女性大學生的入學名額、墮胎權益受限、而且女性即使遭到殘忍情殺輿論也不同情,而一切改革的開端都從1970年代開始。
直到今日,以全世界的規模來看,女性在高等教育的限制依然比想像中還要嚴重,日本直到近幾年被踢爆後才開始改革醫科大學限制女性入學比例,並刻意錄取成績較差的男性學生的陋習。
以下是1971年美國女性不能做的事情,這些事情可以幫助我們回顧四十年來人類究竟走了多遠:
自己辦信用卡:1974年的《公平信貸機會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通過前,已婚女性若沒有丈夫的簽名就不能辦信用卡。單身女性、離婚女性和寡婦則需要至少拿到一個男性的簽名背書。這種雙標還意味著,女性的信用額度往往比同等收入的男性申請者還要低50%。
懷孕且保住工作:1978年的《禁止歧視懷孕法》(The 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保障孕婦不再因為即將分娩遭到惡意解雇,但這條法律還有一項仍需補救的大漏洞。這個實施已有40多年歷史的法律規定將孕婦視為暫時失能(例如受傷無法搬重物修改職務分配)並採取保障措施,但也因此只有在採行「失能保護方案」的公司才能保障孕婦。也就是說,一些對身體有苛刻要求的職場若沒有採取這種措施(男女皆同),孕婦仍無法獲得相關保障而被迫離開。
當陪審團成員:美國法律影集裡經常可以看到陪審團成員五花八門,各色人種、性別與年齡共聚一堂的畫面,但這並非一開始就是如此。過去的人似乎認為女人的見識與理智不足以在每個州都接受陪審徵召。直到1975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宣佈,各州不能剝奪女性擔任陪審團成員的機會,否則就是違憲。
軍事戰鬥:2013年,美國前國防部長里昂‧潘內達(Leon Panetta)與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馬丁‧鄧普西(Martin Dempsey)上將宣佈,五角大廈廢除戰鬥任務排除女性的政策,該政策規定不得派遣女性至炮兵、裝甲部隊、步兵與其他戰鬥前線單位服役。
進入常春藤盟校:繼哈佛大學(1977)、達特茅斯大學(1972)、布朗大學(1971)、耶魯大學(1969)和普林斯頓大學(1969)開始招收女性學生,哥倫比亞學院直到1983年才開始實施。如今,女性為自己爭取到高等教育的機會遠多於男性,不過常春藤盟校帶來的人脈資源與影響日後經濟收入的優勢則從未改變。
向職場性騷擾說不:雇主或上司「不應該」性騷擾下屬是直到很晚近才深入人心的價值觀。1977年,在職場遭受性騷擾的女性必須經過三次獨立審判得到確認,方能依據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條來起訴雇主。1998年最高法院裁定,同性騷擾也是非法行為。
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1970年代,妻子沒有拒絕行房的權利。1993年,美國50個州才都正式宣佈婚內強姦為非法行為。不要就是不要,強迫伴侶就是犯罪。
得到平等的醫療保險:2010年,《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規定,於同年三月後制定的任何醫療保險計畫,都不可以在相同福利條件下,向女性收取比男性更高的保費。這對當時透過工作獲得醫療保險的女性來說是個壞消息,因為她們的雇主在2010年前就採用了歧視性的醫療保險保計畫。當然,現在這些都已成為過去式。
獲取避孕用品: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規定無論婚姻狀況如何,所有公民都享有合法使用避孕用品的權利,最高法院聲明:「若說隱私權有何意義,那麼它是個體、已婚者或單身者的個人權利,一種不受政府無端干預、從根本上影響一個人的權利,例如決定要生還是不生孩子。」值得注意的是,在1972年各州仍然可用憲法來禁止與懲罰婚外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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