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托澤:特權階級全球橫行發大財的祕密法典

哥倫比亞大學比較法學教授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

 

文|Adam Tooze

 

  1851年,當時的坎貝爾勳爵在上議院對貴族說:「在這個王國內,有一種資產比爵位或國會大廈具有權勢,那就是這個國家的律師。」簡單來說,律師們維護英國的地主菁英過著舒適的生活,他們保障和擴張地主的資產,甚至以法律保護客戶對付債權人索討,那他們是怎麼做到的呢?

 

  答案是透過一系列複雜瑣碎的契約條文,並仔細巧妙地加以利用。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在新書《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法律如何創造財富與不平等》(The Code of Capital: How the Law Creates Wealth and Inequality)解釋:例如結合現代的個人財產權概念與封建時期對可兌換性的限制;採取信託保護家族資產,然後反過來再使用信託為債權人留出資產,好讓他們再一次將債務延期;或者解決家族成員之間的遺產繼承權。律師們掌握並利用中央機構的規則,將客戶的利益與價值最大化,這些方法包括「契約、財產權、擔保、信託、公司和破產法」,而皮斯托稱其為「法律帝國」。

 

  地主自己或許不理解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但沒關係,因為律師透過對法律條文的編撰,使富人的資產持續不斷地增長。那些從19世紀英國採用的法律邏輯只會變得更複雜,也就越容易產生利潤。涉及的資產不再只是一小塊農村土地,而是股票、債券和股份;涉及的對象不再只是某個農民,而是整個組織整併編碼為可擁有資產和可訴訟的法人。

 

  這就是典型的大企業形式,他們透過鼓勵承擔風險、擴大投資者基礎進而調動資金投資,為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創造市場條件,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儘管我們今天名義上生活在民主社會,但皮斯托認為「封建算計」已經延伸到現代:優越的法律編碼,也就是高等的私人律師。他們利用中央機構的私法,讓特定資產更具價值,也更可能創造價值。

 

  她寫道:「幾個世紀以來,私人律師已經塑造和調整了這些法律模組,適應不斷變化的資產類型,從而讓客戶的資產增長。國家支持對資本進行編碼,提供強制性的法律權力執行賦予資本的法律權利。」

 

對皮斯托來說,當前的法律功能構成一個秩序,而它導致並延續了不平等、不透明、失控與危機,最終危及了法治本身的正當性。

 

  公司法不再主要是商品製造或提供服務的法律工具,而是變成虛擬的資產鑄造廠。這種現象完全體現在金融服務公司上。舉例來說,2008年雷曼兄弟投資銀行破產時,背後的法律結構錯綜複雜。它由一家控股母公司與209家註冊子公司組成,分散在26個司法管轄區。這個由華爾街頂尖法律團隊打造的結構,旨在將雷曼的資產安置在監管鬆懈的地區,使監管負擔降到最低,同時仍從曼哈頓維持對資產的控制權。

 

  雷曼承擔了巨大(但隱藏得很仔細)的風險,並將擔保價值做得很低廉。當事情順利的時候,就能大賺一筆。但事實上這非常危險——雷曼承擔了龐大的資金槓桿,當次級貸款市場崩潰和貨幣市場流動性枯竭時,結果不只威脅到公司及其股東,甚至危害了整個金融體系。

 

  對皮斯托來說,當前的法律功能構成一個秩序,而它導致並延續了不平等、不透明、失控與危機,最終危及了法治本身的正當性。

 

  皮斯托的新書從源頭重新思考法律的目的。在財產權解釋中,關鍵問題是法律和法院能多大程度保護私有財產免受政府反覆無常、自私自利與短視近利的行為侵害。從這個角度來說,個人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不僅是因為人民有不被剝奪、不必擔心財產侵害或遭竊的權利,而且還因為若沒有保障這項權利,經濟發展就是天方夜譚。因為,一個無法因重大侵害或盜竊行為而獲得賠償的企業,沒有人會願意投資。

 

  從16世紀開始,北歐原先共同使用的土地被圈了起來,變成一種嶄新、市場主導的農業體系基礎。正如牛津比較法學者伯納德‧魯登(Bernard Rudden)所說:英國普通法對財產的傳統概念由統治階級所創造,當時他們的資產大部分為土地。如今,大多數的財富存在於股票、股票、債券中,它們不僅是動產,而且還能移動,輕輕敲一下鍵盤便能橫跨各大洲。然而,從法律理論和技術角度來看,這個過程存在影響深遠卻很少被提及的變化,那就是資產概念最早是為不動產所設計,最終卻脫離了原本的客體,變成處理抽象價值的手段而存續。封建算計雖然存續與興盛,但它的棲息地卻是財富而非土地。

 

當他們的資產積累起來後,持有者就會跟過去封建社會的前輩一樣,轉變為特權的捍衛者。

 

  現代資產法與最初封建算計的糾葛貫穿了皮斯托新書的主線。最重要的是,這個現象讓她質疑自由主義美化的進步、財產權和法治一致性。皮斯托承認,雖然在某些革命時刻,資產階級確實支持爭取普通權利——例如美國和法國革命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當他們的資產積累起來後,持有者就會跟過去封建社會的前輩一樣,轉變為特權的捍衛者。他們提倡的不是具普遍約束力的規則,而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所稱的「現代特殊主義」:也就是在符合其利益情況下,設法規避法律。

 

  到了21世紀,現代特殊主義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皮斯托談到衍生品產業中正常破產規則的例外。在正常破產程序中,有擔保債權人可以先要求獲得抵押品,而無擔保債權人分配公司所剩的資產。對於快速發展的金融交易,整個程序太過繁瑣,因此在衍生品交易中的抵押品,可以免於正常的索賠序列。在破產的情況下,它被直接轉讓給交易對手,讓無擔保債權人兩手空空什麼也拿不到。

 

  其結果是法律殘酷無情地堅持權利和財產權的優先性,但同時也為例外預留了空間。事實證明,在沖銷雷曼所持有的衍生品過程中,有太多債權人可以申請不受正常破產規則約束的例外要求,以至於這種特權的價值也受到了質疑。

 

  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倫敦和紐約)運作的「大型律師事務所」所組成的小圈圈針織出這種強大的特權。他們偏愛的法典為英國普通法和紐約州法,而所謂的「法律牴觸規則」讓他們能自行選擇想用的法典,不管其業務的合法註冊地在哪,這個規則允許契約各方選擇自己希望遵循的法典。國際掉期和衍生工具協會(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設計的標準契約框架(standard framework contract)或稱「主協議」(Master Agreement),規定了交易各方應同意接受英國法律或紐約州法律的約束。對於一些棘手的問題(例如智慧財產權),則有安排專門的條約另外約束。

 

  在這個拼湊起來的法律帝國中,同樣的工具(皮斯托稱之為「模組」)被一次又一次地用於「編碼」財產與資產,保護它們成為私人財富和未來利益的來源。皮斯托認定的編碼過程有四個原則:優先權、持久性、通用性和可兌換性。法律規定的債權優先權基本上賦予了最終所有權,你對一項資產的債權優先權,允許你從共有資源中取得一項資產並將其私有化;持久性讓資產的壽命可能超過持有者的生物壽命,信託和公司即為確保法律壽命的典型模式;通用性是指契約雙方之間的合約受絕對權的公認,該權利要求在協議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調解。在過去的案例中,國家能強迫當事人遵守它對於合同的解讀;最後,所有環節中最具吸引力的是可兌換性。如果可以在私人之間買賣,財產就能夠流通。當它流通得夠廣泛時就能變成一種支付方式,但最終的支付方式還是國家所發行的現金。可兌換性是某些類別金融資產(例如高評級債券)的特權,這確保它們可以用接近面額的價格兌換成現金。

 

  但模組既抽象又能重新解釋,律師們很有想像和創造力,契約也不是完美總有漏洞,法律總是無法捕捉到現實中一些意想不到的可能性。因此,無論是創新還是混亂和爭議,都為特權階級預留了足夠的空間。

 

無中生有的幻想跟人類同樣古老,正如煉金術士一直以來在尋找的配方。

 

  但這本身不足以解釋資本主義危機。為此,我們需要增加一個更深層次的維度:法律如何促進現代金融的龐大投機動力。正如皮斯托所說:「債務,自資本主義誕生以來一直推動其發展的私人資金,被寫入法律,並最終依賴國家支撐。」在正常情況透過法院執行,而債務大到不能倒時,則透過救助的方式。

 

  債務融資的歷史可以被重述為一個「如何將未來的償付要求寫入法律,確保它們在不受嚴重損失的情況下,按需兌換為國家貨幣」的故事。透過將私人債務納入資本法律規範的模組中,就有可能暫時掩飾流動性的風險,但並非永遠如此。當投資者意識到結果與預期相反,可能無法把債務轉換為現金時,他們就會選擇退出;但如果許多國家同時這麼做,就會引發一場金融危機。

 

  在皮斯托的解讀中,法律並不只是構成和編撰財產權利。法律在金融的作用還有支撐虛構的幻想。它把負債累累的資產打包為衍生性商品,以「掩蓋、粉飾和修飾」債權。這種「無中生有的幻想跟人類同樣古老」,正如煉金術士一直以來在尋找的配方。但並不是只有個人屈服於債務煉金術的誘惑,國家也透過將債務貨幣化來創造消費力,但皮斯托指出兩者不同之處在於「至少國家有權強制其公民履行義務,各州能徵稅來產生償還債務所需的收入」。相比之下,「私人並沒有這種權力……他們幻想未來會有驚人的報酬,但實際上他們不得不用新債來償還舊債」。律師們透過包裝大大小小的債務,將其置於不透明的資產支持的法律實體中,用各式各樣的字母縮寫命名來維持這個假像。最終,次級貸款變成AAA級證券的幻想破滅,就像煉金術永遠不可能把鉛變成黃金一樣。

 

  皮斯托對法律提出了雙重控訴。一方面,法律編碼了原始的圈地暴力,讓原本屬於每個人的東西,變成受法律保護、單一的永久私有財產。另一方面,法律是製造幻覺的魔術師,用債務創造出有價證券,法律利用人類貪婪的欲望,讓我們相信自己擁有這些東西,但它其時根本不存在,而價值就在虛無之中被創造出來。

 

  皮斯托在著作中總結一系列可行的建議。其基本目的是劃清與確立私人資產的公開合法化、將私有財產權編碼置於公共監督之下,並削弱「大型律師事務所」對法律編碼的壟斷。具體地說,她認為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則,禁止在法律和條約中進一步擴大資本主義的法律特權。在公司選擇最方便的司法管轄權時,應該加以規範與約束。為了維護國家法院的主權,應限制民間仲裁在解決公司與消費者爭端的作用。對產生大量外部效應的法律安排(如環境損害等由他人承擔的成本)應加以限制。說客的過度的影響力應該被糾正。應該恢復對編碼資本的舊限制,例如不可執行純投機性合約的限制應該重新啟用。

 

  無論劃清這些界線有多麼困難,皮斯托希望結果會是一場「對權利和法律的真正改革,而不是將其淘汰或消滅」。

 

 

原文出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法律如何創造財富與不平等》中文版書封。

 

書籍資訊

書名:《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法律如何創造財富與不平等》 The Code of Capital: How the Law Creates Wealth and Inequality

作者: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

出版:大塊文化

日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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