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不為信:為什麼目擊證人常常並不可靠?

事實上,目擊者的證詞很常出錯,而這些不準確的證詞正是誤判的最主要原因。

 

文|Jed S. Rakoff

 

  在刑事案件中,目擊證人經常提供戲劇性的有力證詞,當檢察官問他們:「法庭裡的這個人就是兇手嗎?」目擊者指著被告回應:「是的,我永遠不會忘記這張臉。」

 

  但事實上,目擊者的證詞很常出錯,而這些不準確的證詞正是誤判冤獄的最主要原因。在「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的360多起案件中,高達70%以上冤案引用了目擊者證詞作為關鍵證據,後來使用DNA分析才還給這些被錯誤定罪的人清白。此外,這些案件還有將近三分之一與目擊者對被告的多次錯誤指認有關。相比之下,第二常見的誤判原因(法醫專家提供的誤導性證據)比例只占45%,而第三常見的誤判原因(虛假供詞)則約占30%。

 

  雖然有些目擊證人曾與他們認定的犯罪者有過接觸(比如街坊鄰居看見丈夫虐待妻子),但大部分的目擊者與嫌疑犯事前完全沒有接觸過,只在犯罪現場見過被告一次。由於被告對目擊者來說是陌生人,他們似乎沒有說謊騙人的動機,從某方面來說這使目擊證人的證詞變得更有力,讓陪審團更容易相信這些證詞。

 

 

  然而,許多因素會影響證詞,例如不當的警察行為:警察敦促目擊者「仔細端詳嫌疑犯照片」,當他們只是覺得某個嫌疑犯有點像兇手時,但警察卻草率地肯定他們「做得很好」,這種暗示也會影響目擊者做出的判斷。

 

  大量研究表明,人們往往高估了自己認臉的能力,他們記得的大多是一些普遍特徵,例如嫌犯的下巴或鬍鬚。研究還表明,很多其他因素都會影響和扭曲目擊者的感知與記憶,包括光線、距離、角度、目擊者的視力、注視兇手的時間長短或槍支等干擾因素。此外,早在1980年代就有研究證明所謂的「異族效應」(other-race effect),也就是人們較難分辨與自己不同種族的人的臉孔。

 

  另一個較不明顯的因素是,隨著時間過去記憶會逐漸淡忘,並跟其他事物混在一起來「填補空缺」。例如警方要求目擊者觀看嫌疑犯的名單或照片希望他們能認出裡面的人,在觀看照片的同時目擊者可能對案發當時只剩下模糊記憶,但在做判斷前他們仍然會仔細研究照片,並將自己對真實罪犯的粗糙回憶與這些照片融合。因此,他們最後提供的證詞細節可能源自於事後所看的照片,而不是案發當時所見。

 

值得慶幸的是,柯克沒有因為冤案而遭到處決。

 

  1984年,柯克‧布拉德斯沃思(Kirk Bloodsworth)被指控在巴爾的摩強姦並謀殺一名九歲女孩被判處死刑。雖然沒有任何物證或間接證據表明他與案件有關,但至少出現了五名目擊證人指認他。當時,DNA分析還未納入刑事司法系統(美國直到1988年才有第一起使用DNA分析當證據的案件),而柯克的辯護律師直到幾年後才提出使用。1993年,法醫利用從女孩內衣採集到的精液進行分析,才證明了兇手不是柯克而是另一個人(他最後也認罪)。值得慶幸的是,柯克沒有因為冤案而遭到處決,並在同年獲釋。

 

  同樣在1984年,一名叫珍妮佛‧湯普森(Jennifer Thompson)的大學生在北卡羅來納州伯靈頓被人強暴。當她指認嫌犯照片時,暫時認定侵犯她的人是羅納德‧科頓(Ronald Cotton),起初她說:「我覺得應該是這個人。」然而,審判時珍妮佛出庭作證稱自己「非常肯定」羅納德就是強姦她的兇手。於是,羅納德被判有罪並判處終身監禁。十多年後,檢調從珍妮佛陰道採集到的精液進行DNA分析,結果證明是另一名男子的精液後,羅納德才被釋放。

 

2009年,詹姆斯被釋放,而在此之前他已經為從未犯下的罪行服了35年刑期。

 

  1974年,詹姆斯‧貝恩(James Bain)在佛羅里達州被控強暴一名九歲男孩。雖然這是DNA分析還未被採用之前的案件,但從男孩衣物殘留的精液驗出犯人的血型為B型,與詹姆斯的AB型不相符。儘管如此,陪審團根據被害男孩的證詞依然認定詹姆斯有罪。幾年後,當DNA分析被納入刑事司法系統,詹姆斯四度要求法庭對精液進行DNA分析,但都遭到拒絕。最終,詹姆斯透過律師和佛羅里達州的「清白專案」得到幫助,DNA分析才被批准,並且證明他完全無罪。2009年,詹姆斯被釋放,而在此之前他已經為從未犯下的罪行服了35年刑期。

 

  如果沒有DNA分析,這些案件的被告可能還被關在監獄,或者已經死在牢裡。但DNA樣本要不是無法取得,就是與大多數犯罪調查和起訴無關。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還有很多被關在監獄的被告是因為不準確的目擊者證詞而被錯誤定罪。在許多情況中,犯罪的唯一直接證據似乎只有目擊者證詞。然而,現代科學表明這些證詞本身就值得懷疑,而且結果很可能造成誤判冤獄。

 

 

原文出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本文為部分節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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