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洲犯罪學研究所新發表的一份「父母殺害子女」報告顯示,澳洲每兩週至少就有一名兒童被父母殺害。2000年至2012年間,澳洲共發生238起有記錄的殺害子女案件,包括260名犯罪者涉案,其中男性占52%(124人),女性占48%(114人)。
殺害子女案件約佔澳洲所有謀殺案的10%。與澳洲相比,2014年一項美國研究同時期發生的約94,000起殺害子女案件,發現比例佔所有謀殺案的15%。2002年至2012年間,兒童佔家庭兇殺案受害者的21%,他們是僅次於伴侶的第二大受害群體,而且96%的兒童受害者年齡介於0至17歲之間。
殺害子女是家庭兇殺案的子分類,其他包括殺害伴侶、殺害父母和殺害兄弟姊妹等情況。但殺害子女與其他分類在罪犯性別方面明顯不同,其他分類的犯罪者以男性為主:2015年澳洲犯罪學研究所發表的家庭兇殺案報告表明,2002年至2012年間男性犯下77%的伴侶兇殺案、80%的殺害父母案和89%的殺害兄弟姊妹案,而殺害子女的犯罪者性別則為各半。
這種不分性別的現象與虐童情況一致。2018年的虐童研究發現,女性佔虐童人數的一半以上。最近的研究報告發現,性別不同殺害手法也不同:女性傾向用「疏忽照顧」的方式,而男性則通常訴諸身體、情緒或性方面的暴力行為。
人們經常把殺害子女視為「邪惡行為」,澳洲邦德大學犯罪學副教授泰瑞‧戈德茲沃西(Terry Goldsworthy)花了很多年研究邪惡的概念,他得出的結論是:一個非常普通的人也可能做出邪惡的行為。他發現行為必須包含三種情感元素的一至三種,才會被人們視為邪惡:無目的或無意義的行為,無辜的受害者和行為的獨特性,而殺害子女包含了所有元素。
精神病學教授菲力浦‧雷斯尼克(Phillip Resnick)在2016年的文章列舉了殺害子女的五種主要動機:重度精神疾病,適用於沒有可理解動機且罹患精神疾病的父母;虐童行為,通常涉及受虐兒童症候群(幼年時期為受虐兒童)的父母,也是所有動機裡唯一一種可能意外使孩子死亡的類別;利他型謀殺,這種行為出自於愛,通常是希望孩子免於遭受其他痛苦而下手;不想要孩子,不再想要養小孩並採取實際行動達到目的,通常發生在新生兒身上;對配偶的報復,犯罪者的動機和行為蓄意使伴侶或配偶痛苦。
本文提及的所有研究皆強調殺害子女犯罪者顯著的精神健康問題比例。2013年的英國研究顯示,1997年至2006年間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殺害子女案件中,高達40%的犯罪者有精神疾病記錄,而犯罪者「年輕」也是原因之一。其他危險因素包括關係破裂、離婚糾紛、酒精、吸毒、前科、家暴和自殺傾向,這些都會增加犯罪風險。
由於犯罪動機和犯罪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各不相同,因此難以預防父母殺害子女的事件發生。最終,兒童是最容易受害的群體,我們作為一個社會有責任竭盡所能保護他們。多想兩分鐘,我們可以避孕或墮胎,而不是把無辜的孩子虐待至死。
參考報導:Convers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