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7年,一樁離奇的案件震驚了全倫敦。一名被指控謀殺的男子要求進行「比武審判」,而且還得到了法院批准。倫敦市民對此相當驚訝,因為自1638年後英格蘭就沒有人提出過比武審判,怎能容許用這種兩百年沒見的中世紀方法來審判呢?但是最高法院不同意市民觀點,表明比武審判從來沒有自英國法律中刪除,因此被控謀殺的亞伯拉罕‧桑頓(Abraham Thornton)依法有據,完全有權要求比武審判。
桑頓按照中世紀的比武方式向原告威廉‧阿什福德(William Ashford,受害婦女的哥哥)提出挑戰,準備穿戴皮革防具以棍棒和拳頭痛毆骨瘦如柴的對手,藉此證明自己的「清白」。威廉拒絕了挑戰,因為他個子矮小且身體虛弱,與桑頓決鬥根本是自殺。由於沒有挑戰者,桑頓被無罪釋放。殘暴的兇手透過暴力解救自己,利用「合法恐嚇謀殺原告」的古老法律逃避了刑責。
那為什麼一開始要將比武審判列為選擇之一呢?比武審判最早出現在日爾曼法律,在沒有證人或認罪的情況下解決指控的做法,很可能是從諾曼第流傳至英格蘭。擁護者辯稱「上帝會親自介入審判」,大衛與歌利亞就是最好的例子,無辜之人當然會戰勝罪惡。從宗教層面來看,這也是嘗試創造神蹟的方式;反對者則認為期待神蹟會激怒上帝,並指出大衛與歌利亞是例外,因為「運氣」往往傾向於強壯的一方,比武審判根本不公平。
儘管雙方各執己見,但數世紀以來比武審判一直是解決爭端的常見做法。既有宗教理由,也有務實考量。在人際關係緊密的中世紀村莊,每個人都知道其他人的事情,透過血腥的比武審判能迅速化解和宣洩彼此醞釀已久的緊張關係。再加上審判結果是「上帝的旨意」所有人都必須接受,因此主持審判的法官不必為結果承擔任何責任,就連教會也經常雇傭驍勇善戰的決鬥者替他們捍衛土地宣稱權。
比武審判可能讓人聯想到中世紀浪漫的騎士精神:英勇的騎士、華麗的劍和灑在榮譽上的高貴鮮血。但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比武審判完全是另一回事:羞辱。決鬥者被迫剃成光頭和穿戴皮革防具,然後在眾人面前揮舞滑稽的破武器決鬥,一名年代史編者不諱言地形容比武審判是「把所有情況都推給骯髒的搏鬥解決」。所以事實是比武審判毫無浪漫可言,例如在財產糾紛中以合法的暴力手段解決,本質就是強取豪奪的弱肉強食行為。
然而,比武審判只是中世紀英格蘭用來判決有罪或無罪的審判方式之一,其他還有探火神判法、熱鐵神判法或冷水神判法等各式各樣的考驗,從名字能看出被告願意接受哪些痛苦折磨來證明清白。更傻眼的是還有「蛋糕審判」(即吞物神判法),被告在不咀嚼食物的情況下,直接吞食一塊乾麵包或蛋糕,如果順利吞下為無罪,如果卡在喉嚨噎住則有罪。不意外的是嫌犯很容易通過蛋糕審判,因為看起來也不是太困難,但民間傳說肯特伯爵戈德溫在發誓自己絕對沒有參與暗殺國王的兄弟後,在蛋糕審判中被一塊麵包噎著了。
中世紀審判的價值不在於是否揭開真相或伸張正義,而在於盡可能消除不確定性,給予民眾一個交代:不是揭開真相,而是創造真相。對於那些無法為自己辯護的人來說,他們為這些虛假的真相付出了巨大代價,可能是身家財產或生命。
雖然我們認為現代的司法系統與中世紀血腥殘忍的審判相去甚遠,但兩者在「創造真相」或多或少有些相似。試想那些被指控的嫌疑犯,在法院判決前是如何被媒體和輿論渲染成十惡不赦的兇手,即使最後真相證明其清白無罪,也很難洗清身上所背負的惡名。
最終,英國法院從桑頓和阿什福德的案件得到教訓,將比武審判權利從法律中移除。幸好當初修改了這條法律,因為2002年英國一名男子為逃避繳納小額罰款重新提出這項權利,要求駕駛及車輛執照局(DVLA)派代表跟他進行「持刀、劍或重錘」的殊死搏鬥。當然,他的要求被法院駁回,兩百年前的司法教訓意外地挽救了某個小職員的生命。
參考報導:J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