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然不知羞恥,一死無以謝罪的王爾德:《從噁心到同理》

 

美國法哲學學者納思邦認為,厭惡與噁心感一直是那些歧視同志者的根本動機。

 

文|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

譯|堯嘉寧

 

  反雞姦法的歷史悠久。它們是英裔美國人(Anglo-American)的法律傳統之一,而且曾經有一段時間,美國的每一個州都承認反雞姦法(但是有各自的形式)。到一九六一年之前,所有五十州的法律都對雞姦作出了某種描述,並且宣布那是不合法的。在一九八六年發生「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時,還有二十四個州有這條法律。

 

  反雞姦法有兩個明確的目的。其一是要管制不具有生殖能力(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的性行為:最重要的就是肛交和口交,不過有些法規還加進了相互手淫和用有形的物體插入。以下試舉出幾個法律的例子(不限制行為人的性別),它們都是在「鮑爾斯訴哈德威克案」發生時,在法典中有的例子:

 

馬里蘭(Maryland)州:雞姦是一種重罪。把另一個人的性器官放進自己的嘴巴裡,或是把一個人的性器官放進另一個人的嘴巴裡,或者與另一個人進行任何其他不自然或變態的性行為,也是一種重罪。如果是用本條款加以起訴,不需要列舉出這類不自然或變態的性行為的特定方式。

佛羅里達(Florida)州:任何人如果與另一個人發生了不自然和猥褻的行為,都是犯了品行不端之罪。但是母親對她的嬰兒哺乳則不違反此條款。

奧克拉荷馬(Oklahoma)州:犯下違反自然的、可憎及令人厭惡的罪行是一種重罪。任何與性有關的插入行為(不論多麼輕微),都足以構成違反自然的犯罪。

亞利桑那(Arizona)州:一個人如果是故意地、非受強制地以任何不自然的方式,對(/與)一個男性或女性成年人的身體或其他部位、性器官犯下了淫蕩或猥褻的行為,且其意圖是在引起、訴諸或滿足其中一方的性慾、激情或淫慾,這都是犯了品行不端之罪。

 

  被禁止的行為可以列出一長串清單(這點也令人感興趣),雖然法律的脈絡是想明確地限於同性間的行為,不過也有像以下的法律(出自密蘇里〔Missouri〕州):

脫離常軌的性交是指一個人的生殖器與另一個人的嘴巴、舌頭或肛門之間的動作,或是以手指、工具或物體(即使是輕輕地)插入男性或女性性器官的性行為,其目的是要引起或是滿足任何一人的性慾。

 

  這類法律的模糊性就和它們的侵犯程度一樣引人注意。立法者大概想要避免他們認為會令人反感的語言;他們也想要避免會讓人們有所想像。而其結果,就是對於到底要禁止什麼非常不明確。在解釋諸如「猥褻」、「不自然」和一再提到「任何其他」時,執法者可以有極大的自由空間。馬里蘭州的法令甚至支持起訴書本身的模糊性。密蘇里州的法律算是不尋常地明確規定了用手指插入陰道或肛門,或是使用任何物體讓他人感到性的刺激感,都算是犯罪行為:不過其他法令(也包括許多性別中立的法令)可能就只想要把這類行為放在一個模糊的「任何其他」大分類之下了。

 

  法律不明確的程度在佛羅里達州的法律中最為明顯,佛羅里達州的法律甚至認為有必要提醒執法者不可以把哺乳的母親視為正在做「不自然的性行為」,而加以逮捕。如果立法者甚至可能認為哺乳也構成法令中規定的要件,那麼我們可以想像該法令有多麼不明確。

 

  因此,雖然反雞姦法後來是針對同性間的性行為,但它原本其實只是針對一般的性行為,是一種具有高度侵犯性的規定(它所規定的性行為可能是數百萬美國人都會做的事)。英國法中的「雞姦」罪也一樣包括了這類男女和兩個男性之間的性交(雖然只限於肛交)。和美國法一樣,這些早期的反雞姦法也很清楚地瞄準了不具生殖能力的性關係,雖然最後它們的執行對象不可避免地成了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這類法律的第二個目的尤其是要防範同性間的性行為──這在英國歷史已久,到了十九世紀晚期,歐洲的其他國家也已經出現了(只是程度比較輕微),而在發生「鮑爾斯案」時,也有少數美國法中有這類規定。英國法似乎從來不擔心女同性戀,她們之間可能發生的性行為也從來不曾入罪(英國也從來不管制口交,或是異性戀和同性戀女性在性交時使用物件)。

 

  但是,男性如果觸犯了反雞姦法(或用比較現代的用語「性悖軌法」),就會被認為有必要全面掃除,但是目前做得還不夠──雖然雞姦(在一八六一年之前是死罪)也還是可能被處以十年到終身的監禁。由亨利.拉布歇(Henry Labouchère)提出、並在一八八五年由國會通過的新法令,進一步擴充了被宣告為違法行為的同性性行為,這是當時另一項受大眾歡迎的法規修正案──該法規為了保護女性免於成為非法交易的對象,將同意的年齡從十三歲提高為十六歲。「拉布歇修正案」中規定:「任何男性在公開場合或是私底下,若是……與另一名男性從事任何粗俗的猥褻動作,均應論以品行不端之罪,並據此加以判罪,處以……兩年以下的監禁,另附加(或不附加)懲役。」

 

  在那個時候,立法者看起來不太擔心男性之間和女性之間的肛交(雖然一直到很久之後,散播避孕用具和避孕知識都還是有罪的,彌爾也因為犯下這個罪,在很年輕的時候進了監獄);英國也從不擔心女同性戀。但是對男同性戀的反應卻稱得上歇斯底里,還因此造成了大量的逮捕和判罪,其中也包括將奧斯卡.王爾德(Oscar Wilde)定罪的著名事件。

 

  昆斯貝理侯爵(Marquess of Queensberry)在王爾德出入的地方留了一張紙條,說王爾德「是一名雞姦者」(只是他把「雞姦」拼錯了),於是王爾德便告昆斯貝理誹謗,但是這個舉動不太聰明。昆斯貝理贏了誹謗的官司,使王爾德反而遭到起訴──但是根據的是「拉布歇修正案」,而不是雞姦的法令,因為王爾德偏好口交,所以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和任何人有過肛交的行為。陪審員在第一次的審判中意見分歧,無法作出一致的裁斷,但是第二次就做了有罪判決,並且判處最高刑期。王爾德的健康因此受損,最後以四十六歲之齡死於法國。

 

  對王爾德的判刑就是一個噁心感政治的典型例子。威爾斯(Wills)大法官說:

奧斯卡.王爾德和阿爾弗雷德.泰勒(Alfred Taylor),使你們被判有罪的罪行是如此糟糕,以至於每個人都必須嚴格地控制自己,才能不用其實我不太願意使用的語言,來形容此刻(當他們聽到這兩件糟糕的審判時)充斥在每個人心中的情緒……我對你們說這些話是沒有用的。能夠作出這種事情的人全然不知羞恥,一死無以謝罪,做什麼對他們都是沒有用的。這是我審判過最糟糕的案件。

 

  這就是德富林式的國家,雖然法官選擇不說出他的「情緒」,但是他斷然否定了兩位被告,也等於很明顯地表達了他覺得噁心的感覺。我們的確可以說他的通篇演講(當然比這段長得多)比起司法論述,更像是在口出惡言。這位法官坐在法官席上處理殺人、強暴和其他許多嚴重的犯罪已經有一段時日了。

 

  而王爾德到底做了什麼,竟然堪稱是「最糟糕的案件」呢?他和幾名男妓有過口交的行為(只有一名不是男妓,而這發生在他二十幾歲的時候,而且對方對王爾德熱切追求,所以這也無關乎「年少時期的墮落」)。王爾德對他的所有伴侶都極為和氣而且慷慨,還會送給他們一些昂貴的禮物──其中的一些東西(像是雕刻的銀製菸盒)後來卻成為讓他被定罪的幫凶。那些性行為都是在私底下發生的──通常是在高級旅館中,所以也不會對旁觀者造成直接的侵犯。看起來把這稱為「最糟糕的案件」是沒有任何道理的。但是在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社會整體的氛圍就是這麼想的──這其實有些過份誇大的虛偽成份,因為在精英男性的「公立學校」中,男男之間的性行為和施虐般的暴打其實是一種常態。

 

  也就是說在英國,對異性戀的雞姦加以嚴格管制,然後便漸漸廢止了──但是沒有訴諸公眾的強烈噁心感。而對於同性戀的性行為,則是訴諸噁心感的政治占了上風,而且直到沃芬登委員會的報告在一九五七年出爐之前,都不曾受到挑戰(德富林也在那時對噁心感作出了一次著名的辯護)。

 

  事情在美國也差不多:最早期的法令規定許多性行為都是違法的,原本管制的是大範圍(但是稱不上明確的)不具生殖能力的性行為。不過,隨著時間過去,其中的狂熱者開始著魔般地專注於管制(尤其是男性的)同性戀。美國法掃蕩的範圍遠比英國法更甚。差不多都有包含口交和肛交;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異性戀和男同性戀之外,也適用於女同性戀;還包括許多異性之間常見的各種性行為。有些規定實在是太模糊了,甚至可以解釋成連對自己手淫都適用(例如亞利桑那州的法律就沒有要求「另一個人」,而只是要求一個「成年人男性或女性」)。不過,單獨一個人或是結婚的兩人被依這類法律起訴的可能當然是很低的,即使依這類法律將未婚的異性戀男女起訴,通常也只是在通姦或私通的指控之外,再另外加上的犯行。隨著時代的演進,就連通姦和私通的法律也遭到廢止了,熱心守護道德的人只好把焦點集中,而且漸漸地──就像在英國一樣──轉移到同性間的性行為(尤其是兩名男性之間的性行為)。

 

  這個轉變的理由其實並不容易察覺。維多利亞時代的道德在各方面都很嚴格(和美國一樣),以今天的角度來看,我們有點難以理解為什麼當時會對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感到特別焦慮。我還記得在我小時候,當人們提到男同性戀時,總是會有一種感到特別噁心的退縮反應,但是那時候的人們卻覺得異性戀之間的口交沒什麼;不過為什麼在英國和美國會產生這種噁心感不對稱的狀況,理由卻是很難釐清的。不過,或許是男性全然的支配和優勢地位升高了這種焦慮,因為社會想要避免讓他們的性行為轉向一種不具生殖力和非家族長制的方式(例如社會對於像王爾德這樣選擇公開過著「不正常」生活的男性,就付出了非比尋常的關注,這種現象應該可以支持這種詮釋方式)。 雖然歐洲大陸的迫害情況在許多方面都算是比較少的,但是德國也走上了這個趨勢,在一八七一年,德國首次將同性間的性行為宣告為犯罪 (和在英國一樣,如果是女性之間有這樣的行為,就從來沒有被規定為違法)。

 

  對於反雞姦法,我們可以舉出三個明顯的問題。首先,它們對人的侵犯到達了一個難以忍受甚至荒唐的地步了。我要把手指放在哪裡,或是更一般地來說,我要和兩情相悅的愛侶做些什麼,這究竟關國家什麼事?到了今天,大部分美國人甚至反對將通姦制定為犯罪,雖然即使是根據彌爾式的觀點,也會覺得通姦違反了契約,而且會影響到伴侶的利益(但是違反契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的)。

 

  時至今日,大多數美國人的確會抗拒國家介入──甚至是管制──所有經雙方同意的性行為,而如果是異性戀的性行為,抗拒國家介入的歷史就更長久了。第二點是許多這類法律都實在太過於模糊了,為政府方面負責解釋的單位太多裁量空間。而模糊不清的用語一向會帶來憲法問題。第三點,這些法令要不就是在文字規定上過於歧視,只把同性間的行為入罪,而對於異性戀之間的類似行為就置若罔聞,要不就是在適用或執行時十分歧視(至少在最近是如此),只針對同性戀。我們或許還可以認為他們對同性戀的侵犯比對異性戀更甚,因為異性戀如果夠小心謹慎的話,就算不放棄性,也能夠當一個守法的國民,但是同性戀基本上卻必須完全放棄性關係(雖然大部分法規還是容許互相手淫,除非還同時包括了例如「其他不自然或變態的性行為」)。

 

  對於女同性戀以及(尤其是)男同性戀施加的暴力,和反雞姦法之間有一個顯而易見的連結。同性戀被視為受到法律排除的人,這給有暴力傾向的人帶來的訊息是:對這個族群施暴的話,不會像對別的國民施暴那樣被認真處置。格里.大衛.科姆斯托克(Gary David Comstock)在他關於反同性戀暴力的重要研究中指出,專門挑同性戀攻擊的典型行凶者其實通常並非對同性戀有什麼深仇大恨。這些行凶者反而是某個很想找人打架的人(通常是喝醉酒的年輕人),而他們判斷如果受害者是同性戀的話,警察的作法會有所不同(而這看起來也是真的)。

 

  也的確如科姆斯托克的研究所顯示,甚至警察自己都常常是加害人。一位在大都市執勤的(不具名)警察便表示,他光是在過去的一年,便毆打過十七名男同性戀。托里克警官對於邁克爾.哈德威克的窮追猛打,以及當他可以讓哈德威克處於一個非常沒有尊嚴、屈辱的情境中時所感受到的快感,並不是單一個案。隨後有三個人跑到哈德威克家裡把他揍了一頓,打凹了他的鼻梁、朝他的臉猛踢,還打斷了他的六根肋骨,這依然不是單一事件。

 

  是什麼激起了這些暴行?大眾都知道哈德威克公開出入一間知名的同性戀酒吧,並且在酒吧裡喝了酒,他也因為這個行為而遭到控告,這讓他被認定為一名同性戀,也(因此)是被法律排除在外的人。在這個例子和其他許多的例子中,反雞姦法都必須負責。

 

 

《從噁心到同理》中文版書封。

 

 

書籍資訊

書名:《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 ? 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作者:瑪莎‧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

出版:麥田

日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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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credit:s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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