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授卡蘿‧斯泰克(Carol S. Steiker)與喬登‧斯泰克(Jordan M. Steiker)合著的《追逐死刑:美國最高法院與極刑》(Courting Dea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Capital Punishment)書中探討了美國死刑的歷史脈絡。他們認為美國與其他西方民主國家在根除死刑方面與眾不同,試圖透過《憲法》自上而下的司法規定來限制和改革各州的死刑判決,但這種做法卻帶來無法預料的後果。
為此書撰寫評論的聯邦法官傑德‧瑞考夫(Jed S. Rakoff)過去也曾支持死刑,因為他本身是一名受害者家屬。他的哥哥揚‧瑞考夫(Jan D. Rakoff)於1985年在菲律賓遇害,當時憤恨不平的傑德也跟普通人一樣希望兇手能被判死刑,但最終兇手逃過一劫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傑德則花了很長一段時間,才改變對死刑的看法。
瑞考夫認為死刑持續且明顯受到民眾支持的原因(甚至在許多已禁止死刑的州或國家也是如此)來自道德上的憤慨:不僅是家人或朋友遭到謀殺才感到憤怒,還有看見無辜生命被殺害時產生的同情心理。他們理解謀殺的殘酷事實,認為兇手奪走了他人的生存權利,因此也產生希望加害者死亡的想法。
而斯泰克在書中指出,死刑的爭論在其「首要和優先性」,這種表面象徵著文化和價值觀的爭鬥,背後卻暗藏強烈的種族主義。同時也難以否認的事實是,美國的死刑經常以種族歧視的方式執行。根據斯泰克整理從十九世紀至今的歷史判決紀錄顯示,黑人男性與白人(特別是白人女性)被判決死刑的比例極度不對等,而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更為懸殊。雖然美國目前大多數州仍允許死刑,但實際執行判決的州卻主要來自南方,這也印證了斯泰克的觀點。
斯泰克認為南方各州至今仍存在的死刑,是過去種族暴力緊張局勢遺留的產物。除了司法機構執行的死刑外,1880年至1930年間美國南方有三千多人遭受私刑,受害者幾乎皆為黑人,而當時美國西部和北方卻只有幾樁個案。如果把過去放到現在來看就像斯泰克所說:「現在要預測一個州是否傾向判處極刑的強力指標,居然是一個多世紀以前的私刑活躍程度歷史。」
聯邦最高法院過去曾干預兩樁案子,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首先是1972年的「Furman v. Georgia」案,最高法院認為法官和陪審團由於不受拘束的裁量權,反覆無常和歧視性的量刑程序違憲,認定死刑判決無效;不到四年之後,1976年的「Gregg v. Georgia」案時,最高法院推翻了1972年的判決,認定法律提供了適用於死刑的非隨意執行標準規範,於是死刑又恢復了。
從那之後直至今日,美國的死刑仍然存在沒有廢除。最高法院大部分著重在審查和改進所謂的「規範標準」,而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中,法官或陪審團則根據多種因素採取「加重」和「減輕」的裁量方式,來決定是否判處死刑。
然而,該書認為最高法院創造出這種複雜地監管機制,始終是個災難性的存在。一方面,由於最高法院認為每個案件的細節不同,判決標準也不應該僵硬死板和制式化,應由法官和陪審團的裁量決定;但反過來看,這種態度卻導致法院判決標準經常變成廣泛且模糊的灰色地帶。於是,訴訟案往往由於標準不一,進而拉長了判決與實際執行的間隔,而這種結果實際上喪失了人們期望死刑帶來的懲罰和威懾力。
這種觀點與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最近在2015年的「Glossip v. Gross」案表達的看法一致,布雷耶表示:「顯失公平的長時間延宕……破壞了死刑的刑罰目的。」儘管美國國會於1996年試圖透過制訂《反恐與有效死刑法》(AEDPA)減少過長的司法審判時間,但這個目標已經被證明毫無成效,判決與實際執行之間的間隔,平均仍然長達十五年。
此外,所有訴訟和延宕產生的費用,主要都不是聯邦政府或州政府負擔,而是由地方政府承擔。這些費用經年累月變得極其龐大,在某些情況下使地方政府甚至面臨破產威脅。例如加州為了維持死刑制度,民眾為死刑所負擔的費用比無期徒刑還高出十倍以上。
簡而言之,最高法院的監管機制極其緩慢且相當昂貴,並不符合死刑本質上欲達成的懲罰目的。
民意調查顯示,雖然大多數美國人仍然傾向支持死刑,但他們的意願已經不像從前那樣強烈,但這與上述原因毫無關聯。部分原因是由於謀殺犯罪率下降,以及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那些已經被處以死刑的幾十樁甚至幾百樁案件,最終都被證明被告實際上是無辜的。
例如非營利法律組織「清白專案」(Innocence Project)利用基因鑑定還被錯判之人的清白,期望改革司法系統避免未來出現冤獄。而根據密西根大學的數據名單,數十個已經被定罪的死刑犯被告已經被法院完全平反,很難想像還有多少清白無辜的被告可能已經被處以死刑。真正被平反的案件只佔冤案的很小一部分。瑞考夫提到,根據一項受廣泛認可的研究指出,冤案的數字不低於4%。
還應該提到的是許多被判死刑的冤案中,錯誤定罪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不精確的目擊者描述、偽造的證詞和有缺陷的證據。這些問題是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之處,但最高法院決卻沒有實際解決過。瑞考夫提到,目前DNA檢測只能在犯罪現場不超過兩人組成的情況下產生明確結果,而更多時候犯罪現場根本就採集不到DNA樣本;同樣地,指紋採集很多時候也涉及主觀性的解釋,並不能成為可靠證據。但為了案情進展,司法單位經常還會做額外的評估工作,來判定含有三、四個或更多人DNA樣本的案件。例如,根據證詞排除誰參與或沒有參與強暴或槍支襲擊案件。但這種做法無疑將產生新的證據,也可能導致新的冤案和判決。
如果被告者早已被執行死刑,那麼這些未來可能被平反的案件該怎麼辦呢?基於這種可能性,瑞考夫曾在2002年的「United States v. Quinones」案中,宣布聯邦的死刑判決違憲。更具體地說,瑞考夫認為根據《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他相信「一個無辜的人永遠不會失去證明自己清白的合法權利」,但若被告被執行死刑,那他的這項權利將被剝奪。
支持死刑的人或許會說,總有某些案件證據確鑿絕對不會判錯,當然理論上可以這樣假設,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完美無缺,錯殺無辜的現實也從未消失。瑞考夫說:「既然知道那些被處死的人可能是無辜之人,你又怎能讚揚死刑呢?」
瑞考夫最後評論:「《追逐死刑:美國最高法院與極刑》很好地講述死刑如何根深蒂固地存在於美國文化和政治中,但兩位作者似乎對未來相當悲觀。」或許在改變別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以前,我們只能繼續質疑還有多少冤案被定罪,繼續錯殺多少無辜的生命。
書籍資訊
書名:《追逐死刑:美國最高法院與極刑》(Courting Death: The Supreme Court and Capital Punishment)
作者:Carol S. Steiker, Jordan M. Steiker
出版:Belknap Press
時間:2016
圖片出處:Geo Currents、Dailyk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