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制定反猶太法時,參考的是美國法

納粹德國時期,跨種族通婚抓到將會被掛上牌子和面臨刑事懲罰。

 

  雖然美國經常自詡是個族群融合的多元文化國家,但我們卻很少認知到美國其實是極端主義的先鋒。它長久的種族歧視歷史,甚至經常被歐洲極右組織當作完美的政治教科書。

 

  在1920年代晚期,希特勒(Adolf Hitler)於自傳《我的奮鬥》(Mein Kampf)中明白指出,美國是一個「在打造種族秩序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的國家」。他注意到美國的移民法案後,決定參考它們來設計納粹德國的種族分類體系。就像納粹的法學觀察員認為,美國的種族法促使他們仍是一個以「日爾曼民族血統」為主導的國家。

 

  儘管美國致力於成為包容移民和各個族群的國家,並早在1790年制訂《歸化法》(Naturalization Act of 1790)向移民廣開公民身份,宣稱「任何外國人都能成為自由的白人」。但到了希特勒身處的時代,美國對待其他族裔的做法卻讓他們變成種族歧視的先驅。

 

男孩坐在一張「亞利安人專用的椅子」。

 

  美國立法者在三十個州訂定的「反異族通婚法」(Anti-miscegenation laws),包括了威脅異族通婚將面臨刑事懲罰的法條,並制定出嚴苛的「一滴血原則」(One-drop rule)以甄別種族。在南北戰爭後,美國人普遍認為一個人只要血液裡有一滴黑人的血,那他就是黑人;如果血緣上參雜一些非白人血統,那他也不能算是白人。

 

  此外,他們還透過各種方法來否定其他種族的公民權利,例如透過美其名為「識字測驗」(Literacy test)考試排除平均教育水準較低的非裔,以阻止他們獲得投票機會,將黑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貶為次等公民。同樣的,美國立法者也針對菲律賓人、波多黎各等族群,制定了另一套形同次等公民的法案。

 

  美國實行的「創新」法律,讓歐洲的種族主義者群起效尤。當然,他們也清楚知道美國的平等主義傾向傳統,因此之中許多人推測美國的種族不足以遏制日漸增長的族群融合趨勢。但希特勒仍謹慎地抱持希望,他深信美國的未來將會是個白人至上主義國家。隨著1933年納粹上台掌權後,他帶領黨員走上了相同的道路。

 

1935年依據《紐倫堡法》制定的種族分類表。

 

  這是個令人不安的故事背景,美國的種族法竟然影響了納粹的反猶太法。1935年9月,納粹在紐倫堡舉行的黨員年度集會上,頒布了惡名昭彰的《紐倫堡法》(Nuremberg Laws)。該法剝奪了德國猶太人的帝國公民身份,並明令禁止他們與雅利安人通婚或發生性行為。而且,無論他們是否認同自己是猶太人或屬於猶太宗教團體,只要是擁有三個或四個猶太祖父輩的家族將一律被視為猶太人。

 

  在1934年的法案規劃會議上,納粹司法部長提交了一份關於美國種族法的備忘錄。根據副本紀錄顯示,他們詳細地討論美國境內所有實施的異族通婚法條。而後來成為人民法院院長的納粹法官羅蘭德‧弗萊斯勒(Roland Freisler)更表示,美國的判例「將完美地適用於我們」。

 

  諷刺地是,納粹並沒有完全照抄美國的種族法,原因是當他們仔細閱讀美國的法律後發現:「天啊,這也太過嚴苛了吧!」例如納粹觀察員對於強硬的「一滴血原則」感到不可置信,竟有人能把一個外貌完全是白人的人分類成黑人,他們認為美國的種族主義未免「太不人道」。

 

1959年聚集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抗議者,要求司法保留「反異族通婚法」。

 

  雖然這種說法聽起來令人難以相信,但要知道納粹在初期掌權時,還沒有考慮實施所謂的「最終解決方案」。起初他們針對德國猶太人採取一種完全不同路線的方法:他們認為如果能阻止猶太人與雅利安人通婚或發生性行為,最終將能迫使猶太人移民海外。

 

  為了實施這項早期計劃,美國便成了最佳的參考範例。一名納粹法官在1936年提到:「美國人只是『目前』還沒有開始迫害他們國家的『猶太人』而已。」納粹沒有單純地複製貼上法案,還有部分原因是因為美國的種族法,往往會用迂迴方式以逃避公然的種族歧視,例如他們技術性的阻止黑人投票,卻不會明目張膽地指出。但美國的「反異族通婚法」卻一反常態的坦然,納粹便仿效的其方法將跨種族婚姻予以刑事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軍英勇的登陸諾曼第並解放納粹集中營,同盟國最終擊敗了納粹的軸心國集團;然而,他們在國內實行多年的歧視法案,卻一直等到1967年民權運動時代才被擊倒,而基於種族的移民政策則是到了1968年才完全廢止。

 

 

圖片出處

UshmmWikipediaW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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