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主張精神異常是現代法庭戲劇中經常出現的橋段,但現實生活中犯罪者被判定精神異常而減少或免除重大犯罪刑責的比例,其實很低。在美國,每百萬起重罪,只有百分之一提起精神異常無罪抗辯,其中又只有26%成功,簡單說,只有不到千分之三的重刑犯因為精神異常免責。
《以瘋狂之名》的主題與篇目看似外文翻譯書籍,卻是出自台灣人之手。作者楊添圍是精神科醫師,他研讀西方精神醫學的法庭歷史,寫下此作。精神異常抗辯聽起來華麗,演起來刺激,但真正左右被告命運的機會,少之又少。雙手上沒有鮮血的人們,若有任何一點需要討論精神異常抗辯,應該是用來反思自身對於清醒與控制、罪惡與責任的認知是什麼。
我們如何應該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要為他的行為負責?首先,我們可能會問:「他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重度智障者殺死了人,是否要上電椅?精神異常到接近野獸的患者,是否應該處以絞刑?這是最原初的精神異常法庭問題,也就是書中所謂的「認知準則」。在這類型的想像中,精神異常者與「正常人」的分界極為清晰,他們宛如嬰兒或野獸,總之不具備人類的理性,不能稱為是真正的常人,所以不受刑罰。
但很快的,人們發現這樣的判斷標準不夠用。舉例來說,具有嚴重妄想傾向的精神異常者,智能正常不像嬰兒,舉止合度不像野獸,但是卻因為對於世界的錯誤判斷,而犯下刑案。這時,要如何處置他們呢?另一個「控制準則」進入了論域之中。如果犯人知道所做的事情本質是錯的,卻因為精神疾病而無法自我控制,也有機會免除懲罰。
但問題是在於,誰來判斷?誰來判斷一個人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是否應該免受懲罰?又是如何判斷?精神疾病診斷手冊裡面並沒有任何一個條目,指示精神醫師與臨床心理專家在遇到何種狀態時可以協助法官或陪審團判斷嫌犯應該或不應該有罪。「精神異常」是一個邊緣模糊的概念,比起當事人有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有沒有揮舞凶器、有沒有試圖逃逸,都更難判斷。
而我們最常遇到的錯誤之一,是倒果為因。「犯下這麼嚴重罪行,一定是精神異常吧!」「除了瘋子之外,誰會做這種事!」打破社會秩序本身是件怪異且危險的事情,所以一般人很容易認為凡是踰矩的人都有程度不等的精神疾病。按照這樣的想法,所有的邪惡都等於瘋狂。其實根本等於什麼都沒有說,只是把社會不喜歡的行為複述一次,貼上「瘋子」的標籤而已。
另一種常見的錯誤卻完全相反,大眾為了更嚴厲地懲罰令他們心生恐懼與厭惡的犯罪者,所以無視於眾多的精神病跡症,堅持犯罪者行為當下是很清醒的,所以該為自己行為負責。媒體會更進一步用「冷血」來形容,而這個詞彙等同於假設行為者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這類的問題用認知準則與控制準則就足以回答,行為時是否「清醒」,與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者能否控制自己沒有關連。甚至,我們無法真正定義「清醒」是什麼意思,除非相對的詞彙是「睡著」。行為時清醒,但腦袋裡有一百個聲音在催促他快點動手,所以無法控制──真有這種狀況嗎?這樣複雜與極端的心理狀態,只能交給專家透過一段時間的近距離觀察來判斷。
但《以瘋狂之名》提出的難題是,即便身為精神科醫師,作者也承認判斷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異常」是很困難的。做出精神正常\異常判斷的權力,從法官轉移到專家身上,道德責任也就跟著轉移。不過比較好的消息是,民眾擔心的「精神異常就一定無罪開釋」並不是事實。我國刑法並沒有設下精神異常必然無罪的二選一選項,即使專家判斷為精神異常,也不代表法官不能判決被告有罪。
最後,我們仍要討論一個問題:假設排除死刑作為選項,把精神異常的犯罪者關在監獄裡,一定會比較好嗎?無期徒刑的犯人一定期間之後可以假釋,但收容在醫療機構中的患者卻可能永遠被關在那裡。就長期隔絕於社會這個目的來說,監獄不見得是最有效的地方。就教化與矯正的目的來說,監獄本身沒有精神治療的作用,也不真的能夠隔絕精神異常者太久,怎麼想都不算是好的選擇。或許更多民眾期待的是幾顆子彈,但子彈同樣不是解決事情的辦法。一個頌揚合法暴力的社會,就會產生更多不合法的暴力。過去的經驗不斷提醒著我們:事情還未結束,即使在槍聲響過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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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廢除死刑之後,重大刑案發生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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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資訊
書名:《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
作者:楊添圍
出版:心靈工坊
日期:2015